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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215

襄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布式充电桩。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以及单位固定停车位上建设,服务于个人或单位自用新能源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公交、物流、环卫、出租等专用场站内建设,服务于上述特定领域新能源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位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场站内建设并向社会开放,为新能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规划部门要编制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在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充电设施的规划布局,以指导各地块充电设施的建设,并做好有关规划的衔接。

第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车场站等配建的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和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以慢充为主。

(二)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场站建设充电设施,实行快充与慢充相结合。

(三)在主要商业场所、公共配套停车场、主要公共建筑物、交通枢纽区域、各大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

第六条 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配建公共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二)新建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公共交通停车场、办公类建筑、商业类建筑、社会停车场(库)、路内停车位、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旧城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时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改造(建)工程。

(四)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积极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配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六)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结合路灯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创新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章 建设运营

第七条 汉江国投、襄阳供电公司、市公交集团要结合各自发展基础和优势,研究合作模式,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全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二)供电公司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三)凡向供电公司开放了一户一表、拥有固定停车位或长期承租固定停车位(租期一年以上)的小区用户,均可向供电公司报装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服务公司不得拒绝、阻挠,并提供必要协助。

(四)房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公司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时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及暗埋线管的位置,积极配合勘察现场、施工、办理用电变更手续等。

(五)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在确保不破坏人防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前提下。在人防地下室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由人防地下室使用单位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六)当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相关要求必须拆除时,应由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方负责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向供电公司独立报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要求。

(一)运营企业要遵循国家及省、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运营企业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运营企业要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

(四)充电基础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维护。

(五)运营企业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各类充电设施报装流程及所需提交的资料,设置专人、专线受理客户咨询、报装及投诉。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模式。

(一)鼓励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由业主、物业服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共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合作,委托其统一对外经营、专业维护,提高充电设施利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水平,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经营管理模式。

(二)新能源汽车用户应当按照充电基础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根据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执行。充电服务费政策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分布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对通过提供电力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合作的单位,不得随意提高电价。

第十二条 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

在现有停车场(位)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建设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第十三条 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公用充电桩建设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将公共充电车位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畴,在公共充电车位上标明燃油(气)车禁停标识,禁止燃油(气)机动车占用公共充电车位,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及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本级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组织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要求,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核实。

物价部门:负责充电服务价格及收费方面的监督管理。

国土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对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建建筑规划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严格进行审核,确保新建项目充电基础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工程费用纳入到项目建设成本;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在各类评优活动和示范工程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和考虑。

房管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涉及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工作,协调新建、在建、已建及老旧小区改造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燃油(气)机动车占用公共充电车位现象。

交通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公交场站、客运车站、出租车停保站、物流站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城管部门:负责协调环卫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施工管理中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高效进行。

旅游部门:负责协调游客集散中心停车场、旅游景区停车场等旅游车辆停车集中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业主单位应贯彻落实《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襄价服规〔20175号)关于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政策,支持、配合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机构改革发生变化的部门,其职责自动归属到调整后的相应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16日印发

日期:2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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