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0]56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文件精神,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改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征收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征地方教育发展费后,对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5%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地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暂沿用原地方教育发展费的申报和征缴方式,继续使用原有票据。
三、省局负责在湖北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软件后台将所有认定为“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项目变更为“地方教育附加”,并按新的政策对计算方法进行调整。截止2010年4月1日零时,已申报地方教育发展费而尚未缴纳的,省局将在后台将申报表统一作废,请相关单位通知缴费人做好重新申报工作。
四、地方教育附加的预算科目、编码、级次等问题按《关于做好地税部门代征非税收入征缴入库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09]18号)执行。有关报表的修正,由省局统一修改后下发。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应对原地方教育发展费进行结算清缴,清算时间从2009年元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按地方教育发展费的规定执行;以后的按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执行。从2009年元月1日起原地方教育发展费与现行地方教育附加的清算差额,原则上实行多抵少补。查补或追缴2009年元月1日前的地方教育发展费收入按地方教育附加的预算科目、编码、级次入库。
六、在《湖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各地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暂按此文件执行。以后有新的变化,再另行通知。
|